各市属集团:
为落实《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宁国资企[2011]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效益,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管理责任。市属集团是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集团范围内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团范围内企业房产出租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订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对集团范围内企业房产出租工作实行决策流程、方案内容、信息披露、合同范本、检查考核“五统一”管理。
2、严格方案审核把关。市属集团和出租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方案中有关用途、期限、底价及询价依据、招租方式、相关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的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坚持按市场方式公允定价。房产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市场价格为参考,可通过询价、评估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房产性质、用途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以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底价由出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定;以直接协议方式出租的,租金底价由市属集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定。
4、实行公开挂牌交易。企业出租房产均实行公开挂牌、公开竞争方式招租。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出租项目可由市属集团自行选择公开的信息发布渠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和招租结果应同步免费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网站按统一格式(详见附件1)发布。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租项目及无底价出租项目应统一由产权中心组织公开招租,至2016年底产权中心免收交易双方房产招租服务费。个别涉及特定用途的出租项目经市属集团董事会集体决策后可以直接协议方式出租。
5、规范挂牌期限和底价调整。出租企业应按照35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的挂牌期限发布招租信息,挂牌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挂牌期限。需调整挂牌底价的,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每次调整后挂牌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底价降低幅度小于10%的由出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超过10%的应报市属集团审定。
6、严格租期、租约和租金管理。各类房产出租期限应按照35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规定期限出租的,由出租企业说明理由报市属集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除以商业综合体开发形式的招租外,房产出租合同应明确禁止转租行为。房产租金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房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出租合同中予以明确。
7、落实检查和考核措施。市属集团应加强集团范围内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手段,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考核指标,强化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有效提高房产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对在房产出租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定价不合理、合同不完善,以及擅自超期限出租、转租和减免租金等问题,全面清查整改,严格考核和问责。市国资委委托产权中心建立全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信息库,对市属集团范围内企业房产出租按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等指标和出租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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