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精神,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予以结构性调整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形式
本通知调整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经有资质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和权益等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交易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对进场交易成功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收费作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提供上述交易服务后交易成功的,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提供上述交易服务未成功的,按照交易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和补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合理成本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调整计费结构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以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为计费金额。通过协议方式交易的计费金额(成交金额)由原文件规定的差额费率3档计费,调整为差额费率7档计费。通过竞价方式交易的计费金额(成交金额)由原文件规定的固定费率计费,调整为将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为基础价(底价)和溢价两个部分,对基础价(底价)部分按差额费率分3档计费,溢价部分按固定费率计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
经清理整合,将原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20%-60%。此次明确的各类分档收费标准均为最高封顶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分别向交易双方同比率收取。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交易一方全部支付或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约定支付比率。
四、规范性要求
1、各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规程,在提供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其他服务并收费,不得搭车收取本通知以外的其他费用。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分项列示列明,收入纳入单位财务并依法依规管理。
2、各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应在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对所提供各项服务的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等要求,在日常收费情况发生变更及收费年度报告期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情况日常和年度报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同时废止。
附表:江苏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
附表
江苏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 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 | 按协议方式交易 (每笔) | 按竞价方式交易 (在协议方式收费基础上加收) | |
基础价(底价)部分 | 溢价部分 |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3000元 | 0.8% | 0.6% |
2 | 101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2‰ | ||
3 | 501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1.6‰ | ||
4 | 2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2‰ | ||
5 | 5001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8‰ | ||
6 | 10001万元-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 0.6‰ | 0.6% | |
7 | 50001万元及以上 | 0.4‰ | 0.4% |
说明:以上收费方式为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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