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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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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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江苏省文交所”)将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江苏省文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根据挂牌价格及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产权交易协议。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江苏省文交所将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江苏省文交所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采取拍卖的方式时,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时,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江苏省文交所将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产权转让的方式;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6、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产权交割事项;

8、合同的生效条件;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八条 江苏省文交所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江苏省文交所将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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