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到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江苏省文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江苏省文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填写并递交《报名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江苏省文交所将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报名表》等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江苏省文交所应自收到《报名表》及其附件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报名表》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江苏省文交所应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七条 江苏省文交所将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2、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5、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是否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
第九条 江苏省文交所应当在信息发布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所《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向江苏省文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本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转让方对本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与江苏省文交所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
第十二条 经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本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受让方)》。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事先规定的时限内,向本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如要求转让方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向江苏省文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由江苏省文交所审核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江苏省文交所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江苏省文交所可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