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江苏省文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江苏省文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江苏省文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江苏省文交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江苏省文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返还。
第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江苏省文交所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产权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江苏省文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江苏省文交所指定账户,江苏省文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2、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江苏省文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
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江苏省文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3、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江苏省文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出具的申请付款文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给转让方。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江苏省文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江苏省文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